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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就业培训及就业促进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23 12:43: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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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就业培训及就业促进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就业培训及就业促进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政发〔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就业培训及就业促进实施细则》经2010年4月26日河池市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就业培训

及就业促进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就业培训及就业促进(以下简称“移民培训”)管理,扎实有效地推进移民培训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12号)精神,结合岩滩水电站库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就业培训及就业促进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移民培训是指在国家现行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政策的基础上,按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中移民就业培训内容,为提高移民劳动力就业能力而开展的定点定向培训。

第四条 移民就业培训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移民自愿、移民受益、因地制宜的原则,并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对移民劳动力进行培训。

第五条 移民就业培训的对象是库区确认享受口粮补助范围内各村民小组的移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培训意愿的劳动力。

第六条 移民培训分为长期培训和短期培训两种,长期培训学制1~2年;短期培训学制1.5~3个月。培训内容、人数及补助标准按年度计划执行。


第二章 培训内容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移民培训项目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包括移民就业技能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第八条 移民就业技能培训以市场为导向,重点培训市场需求大、就业渠道广、技术含量适度、收入较稳定的车船驾驶技术、焊工、维修电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营销、建筑、旅游、餐饮等二、三产业的职业技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内容包括畜牧水产养殖、经济果木林、花卉等特色产业实用技术及沼气池建设安全使用、维修、综合利用等内容。由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以提高移民就业为目标,科学设置培训课程,选用或优化有关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教材,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操作证等考试,加强就业衔接,提高培训转移就业率。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加培训移民人员的统计上报工作。凡符合培训条件的移民要对其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培训需求,根据移民培训意愿和拟培训内容进行分类统计,综合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和移民等部门,作为开展移民培训的依据。

第十二条 负责培训的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移民培训分类统计资料,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方案,并报送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移民就业促进


第十三条 移民就业促进是指政府为有序引导移民劳动力转移就业而开展的相关工作。倡导移民劳动力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移民劳动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第十四条 建立库区移民劳动力资源库。通过调查,摸清库区移民人员底数、技能状况、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建立劳动力资源库。

第十五条 建立移民就业援助制度。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发和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对库区移民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

第十六条 鼓励库区移民自主创业。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等各项政策,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大力推行“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有效模式。

第十七条 强化就业服务。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组织一批用人单位到库区移民所在地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送岗位上门,帮助库区劳动力转移就业。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上报下年度的移民培训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根据各县移民劳动力情况、劳动力外出就业情况以及已开展的培训工作情况,按照当年自治区确定的移民培训资金指标,汇总、审定后上报自治区审批。

第十九条 对自治区已下达的项目培训计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五章 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


第二十条 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移民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移民培训管理档案。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移民劳动力就业培训协议书、学员登记卡、培训项目台帐等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工作报告制度。培训单位在对移民进行培训前,必须向对应的管理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同意才能组织培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每季度必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移民培训专项资金由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按照《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对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结合当前我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现状,我部组织制定了《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

2012年9月25日







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2015年)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和“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加大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的贯彻执行力度,加强医院感染专业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推进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目标。

以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为主导,坚持“科学防控、规范管理、突出重点、强化落实”的原则,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完善相关技术标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提升医院感染防控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医院感染发生率,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

——到2015年,全国所有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加强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管理,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突出重点、科学防控,切实提高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执行力。

——到2015年,逐步健全医院感染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不断完善医院感染技术标准,形成比较全面的覆盖医院感染重点环节及重点部门的标准体系,逐步实现医院感染防控措施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

——到2015年,不断完善医院感染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省级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发挥推进本区域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的作用,医疗机构要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加强组织管理,全面落实职责。加强医院感染专业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技术能力。

——到2015年,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院感染监控体系,初步形成国家、省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感染监控网络,实施科学、有效监控,及时反馈监测信息,持续改进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提升医院感染监控水平。

(二)具体目标。

1.规范管理医院感染重点部门。到2015年,100%的三级医院、60%的地市级二级医院和30%的县级二级医院的重症医学科(监护病房)、手术部(室)、血液透析中心(室)、新生儿室、消毒供应中心等医院感染重点部门的建筑布局、人员配备、质量安全管理等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2.降低医院感染重点环节的风险。通过贯彻落实各项医院感染防控措施,医院感染重点环节的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医院感染风险有所降低。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及呼吸机相关肺炎等专项发生率进一步降低。

3.切实落实医院感染防控基础性措施。医疗机构切实落实清洁、消毒灭菌、隔离、医务人员手卫生等医院感染防控基础性措施,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的依从性,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合格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1.加强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管理。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院感染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管理,根据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针对重点部门(重症医学科(监护病房)、手术室、血液透析室、消毒供应中心、新生儿室、产房、内镜室、口腔科和导管室等)和重点环节(各种插管、注射、手术、内镜诊疗操作等),采取一揽子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要求,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

2.全面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医疗机构要根据医院感染相关法规、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等,更新并细化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制订并落实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标准操作规程(SOP)。切实加强清洁、消毒灭菌、隔离、医务人员手卫生以及医院感染监测等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

3.不断完善医院感染相关技术标准体系。根据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发展需要及面临的形势,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等,不断完善医院感染管理技术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不断更新并细化医院感染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科学、有效指导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4.加强医院感染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大力推进省级医院感染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落实责任,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开展人员培训、指导评估、督导考核等工作,推进本区域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持续改进,提升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能力。

5.加强医院感染组织管理和队伍建设。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明确医院院长是本单位医院感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配备数量适宜的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管理措施。加强对医院感染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升业务工作能力。

6.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多重耐药菌的医院感染。要加强清洁、消毒灭菌、隔离和医务人员手卫生工作,认真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多重耐药菌监测工作,降低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同时,要加强临床微生物实验室的能力建设,提高其对多重耐药菌检测及抗菌药物敏感性、耐药模式的监测水平。

7.加强医院感染多学科合作。医院感染管理涉及感染病学、临床微生物学、流行病学、消毒学、药学等多学科,在医疗机构内涉及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检验部门、药学部门、消毒供应中心以及各临床科室多个部门。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的建设,建立医院感染管理的多学科、多部门合作机制,加强学科、部门间协调沟通,明确分工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共同形成合力推进医院感染各项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

8.进一步完善医院感染监控体系。在现有医院感染监测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家级、省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感染监控体系,初步形成覆盖三级医院的国家级医院感染监控网。建立医院感染监测数据库,健全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等制度。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本辖区内覆盖二级以上医院的医院感染监控网,定期公布和反馈本辖区医院感染监测情况,督促和指导本辖区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持续改进。医疗机构要制订详细、可行的医院感染监控计划,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群及多重耐药菌的目标性监测,及时反馈监测信息,采取有效干预措施,防范医院感染不良事件的发生。同时,根据医院信息系统的发展,加强医院感染信息系统的建设。

9.加强医院感染科学研究。加强我国医院感染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和科研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基于临床实践的医院感染防控措施与策略的研究,提高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科技支撑能力,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和利用,科学指导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10.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全球行动,掌握国际动态,学习、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加强与国际社会在医院感染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业务技术、科学研究、管理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的项目合作,不断提高我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降低医疗费用方面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职责,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落实。医疗机构要将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和医院管理的整体规划中,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必要支持,将医院感染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各省(区、市)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专业队伍建设,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要积极开展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逐级分期、分批开展人员培训,保证培训效果,提高人员业务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认真贯彻落实,务求工作实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细化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分步骤、分阶段达到各项目标。医疗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四)加强督导考核,认真总结评估。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详细、可行的督导评估方案和考核指标,通过开展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进行评估。2015年,卫生部将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6月3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门头牌匾的行为;
  (四)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政府设立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委)负责统筹协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重大问题。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合审批和日常管理。
  规划、工商、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联合审批,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乡建设、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市户外广告委审核,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户外广告设置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户外广告委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各区政府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控制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户外广告委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坚持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相结合,有利于保护城市风貌,与区域环境和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户外广告委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消防、电力、通讯、邮政、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二)影响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市政、消防等公共设施使用或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三)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四)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
  (五)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
  第十四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城市风貌保护区以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区;
  (二)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等;
  (三)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
  (四)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五)规划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
  第十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第三章设置许可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分级管理的制度。
  属于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他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使用期限十五日内的属于临时性户外广告。临时性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申请由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
  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和示意图;
  (四)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受理机关受理后,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招标、拍卖办法由市户外广告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的,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利用自有产权或者通过借用、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四)门头牌匾设置实行一店一牌,不设定设置期限。
  第二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许可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招标、拍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许可,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的,设置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审批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政务网站等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资料,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书示范文本,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应当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当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设置的商业广告设施,画面空置不得超过五日,逾期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第二十九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会展机构应当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根据规划设置公益广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发布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更新广告内容。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安全设置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自检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隐患排除之前,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人应当在十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一日内拆除。
  第三十三条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作出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应当自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三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抄送相关城管执法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人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抄送相关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履行户外广告相关管理责任。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三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为的举报应当在七日内予以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三十八条建立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媒体对其违法情况进行曝光。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不良记录纳入户外广告管理诚信体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面积不足一平方米或不能计算面积的,按每处五十元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逾期未拆除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断亮等情形,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二)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期满未延续,逾期未拆除的。
  第四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
  (二)未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及时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对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作出许可决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和2001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同时废止。